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宣武区机构改革方案》,北京市宣武区文化文物局更名为北京市宣武区文化委员会(简称区文化委),组建北京市宣武区旅游局(简称区旅游局),与区文化委合署办公。区文化委是负责本区文化、文物、新闻出版事业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旅游局是负责本区旅游事业管理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区文化委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文物保护、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区文化、文物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管理辖区内营业性演出、电影放映、美术品市场、文化娱乐市场、文物市场,并进行监督、检查。 3、指导、协调辖区内文化事业的发展及各街道、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群众文化工作。规划、组织、管理群众文化三级(馆、站、室)网络的基础建设;规划、组织全区大型文化活动。 4、管理、使用区文化艺术优秀节目创作基金。制定文化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履行区艺术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职能,对全区艺术产品进行政策性审查和指导。 5、贯彻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辖区内出版物“扫黄”、“打非”工作。 6、指导、协调辖区内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修缮、开发、研究、宣传工作,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市场依法实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7、负责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流散文物的监管。负责申报、推荐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区级文物保护范围,研究提出划定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意见。 8、监督管理文化、文物事业经费,审核、管理系统内基建项目和设备购置,管理国有资产。 9、完成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旅游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区域区内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辖区内旅游资源的调研、开发、利用和保护。依法对辖区内的旅游市场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饭店的星级评定;负责旅游涉外定点单位资格的核准工作;负责旅游区(点)开业及等级评定初审工作;负责旅游行业年检。 3、负责组织辖区内旅游业的职业资格培训、教育培训;负责组织辖区内旅游业服务质量的检查、评比和交流;受理国内外旅游者的投诉;协调、促进旅游产品、纪念品的生产销售;协调管理旅游安全工作。 4、负责组织辖区内旅游企业开展对外宣传及区内大型旅游活动;负责旅游统计工作。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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