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文化、文物、文化市场、新闻出版、音像市场和广播电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本区文化文物事业、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乡镇、社区、企业文化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区重要文化活动。 三、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按权限审核社会力量举办文艺类教育机构的资格。 四、贯彻文化经济政策,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参与规划、指导本区的文化设施建设。 五、负责营业性演出、电影发行放映、美术品市场、文化娱乐市场及其它有关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负责本区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禁出版物及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案件;监督管理本区的印刷企业及版权工作;监督管理本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七、负责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审批和录像放映经营许可的核准工作;负责境内卫星电视节目接受的审批工作和境外电视节目接收的审核工作。 八、负责本区音像市场和卫星电视接受的综合执法检查工作。 九、负责指导乡镇村广播站的建设工作。 十、组织、协调本区的“扫黄”、“打非”工作。 十一、负责申报推荐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负责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提出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的意见;审核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 十二、负责文物建筑修缮、抢险加固和迁(复)建工程的审核报批工作,并组织验收;审核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改建和拆除工程。 十三、负责协助文物考古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研究提出保护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意见。 十四、负责本区文物保护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违章案件;负责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本区流散文物及其经营活动;负责本区文物商店的审核报批和监管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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