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廉洁从政,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廉洁从政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牢记“两个务必”,切实做到求真务实、依法行政、公正办事、热情服务。尊重各区县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二)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和违反规定的宴请,不准向接待单位提出规定之外的要求。 (三)不准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代金券、信用卡等支付凭证。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贵重礼品,按照《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认真执行收受礼品情况登记制度的通知》(京文办[1997]143号)相关规定,登记上交。 (四)不准利用工作和职务上的便利索要名人字画或其它贵重物品。 (五)不准用公款到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消费,不准参与赌博活动。 (六)不准利用工作和职务上的便利向区县和有关部门及人员打招呼,为本人或他人牟取私利。 (七)不准向有隶属关系的单位或有关单位索要或长期(连续六个月)借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物品,也不准用公款报销个人或亲属的因私消费费用。 (八)处理公务事项应在办公地点进行,谢绝有上下级关系或服务对象的家访。 (九)不得授意有隶属关系的下属为本人亲属办理非公事宜。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要求,加强对分管范围的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做到对有苗头性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提醒、批评教育或责任追究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本规定由局纪检组、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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