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北京市文化局网站
中共北京市文化局党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公务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规定(2006年7月25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廉洁从政,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廉洁从政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牢记“两个务必”,切实做到求真务实、依法行政、公正办事、热情服务。尊重各区县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二)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和违反规定的宴请,不准向接待单位提出规定之外的要求。
  (三)不准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代金券、信用卡等支付凭证。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贵重礼品,按照《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认真执行收受礼品情况登记制度的通知》(京文办[1997]143号)相关规定,登记上交。
  (四)不准利用工作和职务上的便利索要名人字画或其它贵重物品。
  (五)不准用公款到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消费,不准参与赌博活动。
  (六)不准利用工作和职务上的便利向区县和有关部门及人员打招呼,为本人或他人牟取私利。
  (七)不准向有隶属关系的单位或有关单位索要或长期(连续六个月)借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物品,也不准用公款报销个人或亲属的因私消费费用。
  (八)处理公务事项应在办公地点进行,谢绝有上下级关系或服务对象的家访。
  (九)不得授意有隶属关系的下属为本人亲属办理非公事宜。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要求,加强对分管范围的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做到对有苗头性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提醒、批评教育或责任追究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本规定由局纪检组、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我们 | 业务联系 | 网站规划 | 版权说明
------------------------------------------------------------------------
主办单位:北京市文化局 E-mail: hotline@hotbeijing.com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04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