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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局
行政许可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数量限制: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3.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在东西长安街及沿长线(建国门至复兴门),
  (2)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和医院周围;
  (4)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边200米之内;
  (5)大、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
  (6)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7)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8)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设立娱乐场所的地区。
  4.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5.取得了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件。
  6. 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7.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8.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书面申请(申请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人、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4.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6.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7.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文化行政部门还应当核验环境行政保护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件。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岗位及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审查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三)审查岗位:
  文化市场处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对审定通过的,审核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文书。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送达时限:自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2210798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82210751
  公告查询网址:http://www.bjwh.gov.cn/7/gonggao.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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