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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开办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开办审批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局
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可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3.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4.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的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5.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6.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7.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4.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5.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6.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7.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提示:
  申办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岗位及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对场地实地审查。
  (二)审查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三)本岗位责任人:
  人事教育处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在作出决定之前,由人事教育处审查人员将经过审核的申请单位的申办材料提交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对论证通过的,审核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文书。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送达时限: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2210798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82210751
  公告查询网址:http://www.bjwh.gov.cn/7/gonggao.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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