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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考级机构开办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社会艺术考级机构开办审批
项目序号:19-11
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行政部门
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可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3.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4.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的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5.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6.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7.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4.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5.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6.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7.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提示: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受理岗位:
行政许可受理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审查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三)审查岗位:
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查。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在作出决定之前,由人事教育处审查人员将经过审查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提交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对论证通过的,审查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进行告知,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
送达时限: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五、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2210798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82210751
公告查询网址:
http://www.bjwh.gov.cn/7/gonggao.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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