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音像制品批发单位 (设立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 设立审批项目编号: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数量限制:无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3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验资报告或者入资单等);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还需将本单位的网站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称、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等情况报市文化局备案。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岗位及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审查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 (三)审查岗位: 文化市场处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对审定通过的,审核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文书。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送达时限:自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 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2210798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82210751 公告查询网址:http://www.bjwh.gov.cn/7/gonggao.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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