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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电影发行单位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电影发行单位许可
项目序号:19-4
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行政部门
行政许可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6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北京市文化局
办理地址及邮编:海淀区上园村30号 100044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82210797/98 62216688-7001
结果告知方式:电话告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章程;
  4.确定的业务范围;
  5.单位机构设置的证明;
  6.资金证明和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受理岗位:
  行政许可受理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审查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三)审查岗位:
  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查。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进行告知,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
  送达时限: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离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的,应当到电影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2210798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82210751
  公告查询网址:http://www.bjwh.gov.cn/cms/turnpage/turnpagebysortidxi.jsp?column_id=56&sortid=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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