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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局
行政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
  2.有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从业人员;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表);
  2.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5.住所使用权证明;
  6.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入资单等)。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岗位及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审查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三)审查岗位:
  文化市场处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对审定通过的,审核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文书。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送达时限:自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市文化局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2210798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82210751
  公告查询网址:http://www.bjwh.gov.cn/7/gonggao.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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