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内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
事项编码 | 1101261000 |
事项类别 | 其他 |
设定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7〕55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特定区域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娱乐场所有关事项的复函》(办市函〔2017〕254);《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第57号令) |
审批对象 | 台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法人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朝阳区的北京朝阳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丰台区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区;通州区的马驹桥镇全部行政辖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顺义区全区的台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法人申请的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事项办理 |
实施机关 | 北京市文化局 |
办理时限及说明 | 行政机关自接收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变更及其他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
咨询途径 | 窗口咨询: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中心一层B区7窗口 |
电话咨询:010-89150056、010-89150057、010-89150058 | |
网上咨询:http://www.bjwh.gov.cn/bjwh/bsfw/ldxx/index.html | |
申报途径 | 现场申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 |
受理时间 | 9:00-12:00 13:30-17:00(工作日) |
审批流程 | 申请 → 补正 → 受理 → 审查 → 决定 → 制作行政文书 → 告知/送达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受理标准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法定条件及标准。 |
审批条件 | (一)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
(二)场所注册在本市文化娱乐业聚集的6个特定区域内的台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法人;; | |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 |
(四)歌舞娱乐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游艺娱乐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其中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歌舞娱乐场所的每个包厢、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米; | |
(五)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 |
(六)娱乐场所设立在本市娱乐业聚集的6个特地区域; | |
(七)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 |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的; | |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 |
3.居民住宅区; | |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 |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 |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 |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 |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 |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 |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 |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 |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 |
5.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申请材料 | 1、设立 |
(1)《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北京市特定区域设立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 |
(2)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内应当包含“歌舞娱乐”或“电子游艺娱乐”经营范围)(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
(3)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
(4)章程(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
(5)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
(6)经营人员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的有关情形的书面声明(中外文对照,原件1份,加盖公章); | |
(7)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场所为租赁的需出具租赁协议或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
(8)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摆放位置)(原件1份,加盖公章); | |
(9)场所消防批准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
(10)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
(11)特定区域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地址在区域范围内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
(12)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应按照模板填写并提交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加盖公章)。 | |
2、变更 | |
2-1改建、扩建营业场所 | |
(1)《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北京市特定区域经营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 |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 |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
(4)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摆放位置)(原件1份,加盖公章); | |
(5)改、扩建后场所消防批准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
(6)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
(7)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请按照模板填写并提交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加盖公章)。 | |
2-2 变更场地 | |
变更场所地址的,按新设立场所条件和程序办理。 | |
2-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或外商投资比例 | |
(1)《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北京市特定区域经营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 |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 |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
(4)变更后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
(5)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
(6)变更的人员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不能设立娱乐场所的有关情形的书面声明(无模板,中外文对照,原件1份,加盖公章); | |
(7)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请按模板填写并提交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加盖公章)。 | |
2-4变更名称、注册资本 | |
(1)《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北京市特定区域经营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 |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 |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
(4)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
(5)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请按照模板填写并提交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加盖公章)。3、延续 | |
(1)《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北京市特定区域设立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 |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 |
(3)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
(5)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请按照模板填写并提交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加盖公章)。 | |
4、申请注销 | |
(1)注销申请书(无模板,原件1份,加盖公章); | |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
(3)《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 |
(4)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请按照模板填写并提交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加盖公章)。 | |
5、补证 | |
(1)《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北京市特定区域设立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 |
(2)丢失声明(原件1份,加盖公章); | |
(3)章程(原件1份,加盖公章); | |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
(5)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 |
(6)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请按照模板填写并提交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加盖公章)。 | |
办理结果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1)登录http://www.bjwh.gov.cn/bjwh/bsfw/cxfw/spsxztcx19/index.html查询 |
(2)拨打89150056/57/58查询 | |
注意事项 | (一)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书载明的顺序排列; |
(二)以上全部材料均应为A4规格白色复印纸单面使用(有特殊规定除外),请勿装订; | |
(三)申请表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 | |
(四)申报材料应在每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 |
(五)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六)如实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主办单位:北京市文化局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0号 邮政编码: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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